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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常識題101-110

打印本頁 | 2016-01-09 17:00:00 | 來源:未知 | 點擊:975次
         101、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怎么確定?業主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序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20%以上 的業主提議或者在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同時告知 居委會。

  業主大會的職責主要有:①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 業;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⑤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 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參考法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102、業主大會是怎樣成立的?

  業主大會由業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就北京而言,在滿足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小區,業主首先應 致信給區縣小區辦和街道辦事處,請求他們來小區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的工作。在街道辦事處、區縣建委指導監督下,組建由設區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 成的業主大會籌備組,具體負責業主大會的成立召開事宜。

  103、沒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對我有效嗎?

  有效。業主大會決議生效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只要大會是在持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一般決定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的1/2以上通過;特別決議經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2/3以上通過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參考法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104、如何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應當由業主大會以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的決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該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物業服務的項目和物業收費標準、收費方法等。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一定資質的從事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

  (2)選擇管理規模較大的物業管理公司。

  (3)選擇經營意識強的物業管理公司。

  105、居委會能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嗎?

  盡管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由居委會為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現象,但實際上,居委會是無權為小區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機構的指導、支持下開展工作的。居委會不是小區的產權人,既不享有業主的權利,也不必承擔 業主的義務。當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合同發生糾紛時,居委會可以進行協調處理,但不能代替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106、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溝通業主和物業公司的橋梁,履行下列職責:①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②代表業主與業主 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③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④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⑤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107、同一小區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業主委員會?

  不可以。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一般只有一個業主大會,因此也就應該只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如果 出現多個業主委員會,在行使職能時就會產生紛爭。同一小區內后建立的樓盤的業主,可以通過增選或者補選的方式加入到業主委員會中。

  108、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會議嗎?

  不可以。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身份”,該“身份”不得轉讓或委托。因此,業主委員會會議須由委員本人參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參加。

  109、欠繳物業管理費的業主還有被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嗎?

  有資格。業主是否具有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業主的身份。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是按照業主大會法定多數業主的意愿選舉出來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費問題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業主與物業管理公

  司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問題,與業主是否有資格被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無關。欠費業主也是業主,有資格參加選舉。

  具不具有選舉資格與能不能當選委員,是兩個問題。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用是房屋產權人應盡的義務,業主欠費既影響物業管理企業正常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因此欠費業主不宜作為全體產權人的代表,但這并不是等于是剝奪了欠費業主的被選舉權。

  110、業主委員會如何進行換屆選舉?任期未滿,業主有權撤換委員嗎?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在任期中,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撤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責任編輯:小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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